公积金房贷计算公式(公积金怎么计算)

1. 公积金房贷计算公式,公积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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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 2016.5.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并于2016年6月底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业务指导,有关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16年4月23日

《关于严格执行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6〕7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以来,绝大多数地区认真贯彻文件要求,取得积极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没有出台落实办法,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缴存比例上限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建金〔2016〕74号文件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缴存比例超过12%的,要立即规范到12%以内(含)。

二、细化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政策。各设区城市(含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中心,下同)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明确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向社会广泛公开,并切实做好受理、审核、批准工作。

三、加强政策指导和进展跟踪。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政策的指导,及时掌握各设区城市政策落实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展汇总填报我部。直辖市和兵团情况由公积金中心填报。(报表附后,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上报系统或统计信息系统下载,网址为http://zfgjj.cin.gov.cn。报表时请同时发送电子邮箱gjjzcc@mail.cin.gov.cn。)

四、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设区城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工作开展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通报城市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整改。我部也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有重点地开展督查,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并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2016年9月2日

苏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文件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8%~12%区间内,至企业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此政策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企业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至企业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2016年6月12日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洛房公积金〔201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

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豫建金管﹝2016﹞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者发生严重亏损的,经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后,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政策,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暂按一年执行,超过一年需继续缓缴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三、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申请文件(附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文件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企业停缴半年以上的,须向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停缴情况说明(附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文件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符合缓缴条件的按审批程序办理缓缴;企业停缴一年以上未办理缓缴的,市公积金中心责令企业办理缓缴手续;企业停缴缓缴两年以上,既无能力继续缴存,也没有宣布撤销、解散、破产的,市公积金中心督促企业办理账户封存或由市公积金中心予以封存,单位有缴存能力时再办理账户启封和补缴。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积极协调,合规办理,结合我市实际,抓好政策指导和落实到位。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2016年7月4日alsjs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2005.1.1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20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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