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还能报销二次手术费用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退休前工伤认定,二次手术医药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以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 工伤认定书上伤情与实际伤情不符?
工伤认定是在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及其近亲属项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的要求对伤情进行认定的过程。一般需要主动向缴纳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机构收到申请后15日内需要审核提供的材料,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受理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在受理后60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所以工伤认定本身是一种行政决定。那么如果当事人不认可工伤认定结论的,也就是题目中描述的,认为认定伤情与实际伤情不符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或者单位可以将认定作为行政案件按照行政复议流程或者诉讼流程要求提起复议或诉讼,但是当前认定的结论会暂时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使用,除非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改变了原来认定结论的依据。
综上,可以有救济途径,但是在上级部门或法院改变结论前,仍然会以此作为劳动能力鉴定依据。
以上观点,供参考,欢迎交流。
3. 十级伤残鉴定后又出现七级伤残鉴定工伤如何赔偿?
工伤一个七级、一个十级,应按最终的鉴定结果七级伤残的标准来赔偿。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有关工伤伤残赔偿的表述,都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五级、六级伤残的或者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包括其他条款都没有涉及对多处伤残分别进行赔偿的条文。由此可见,工伤伤残赔偿只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唯一的伤残等级来赔偿。工伤的多部位伤残赔偿是体现在伤残的鉴定过程(晋级原则你已知晓),而不是在赔偿的标准上。因此,你所例举的情况只能按七级伤残的标准来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来比较,根据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C=Ct×C1×(Ih+∑)公式,考虑了十级伤残后大约相当于6.8级伤残,工伤7级,亏了。但假如是两个七级的话,交通事故只相当于6.6级伤残,工伤为6级,就占大便宜了。如何计算不再此处累赘,建议参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因此,每一种鉴定方法都有其优劣之处。
4. 钢板一年后取出再做工伤鉴定影响赔钱吗?
你好,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我下面的分析。
不知道你有没有申请完工伤认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一定要先让单位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在1个月内没有给你申请工伤认定,那工伤员工可自行在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得到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窗口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后,再考虑下一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的期限规定,但是满足“伤情稳定”的条件后,就应尽快去申请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伤情相对稳定”是指:自受伤之日起,脑外伤、神经损伤一般需1年后,骨折一般需3个月以上、眼科及烧伤科一般需6个月以上方可鉴定。题主如果不清楚的话,可以去当地工伤窗口咨询下,你的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等到一年后再做鉴定。
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若伤情又发生变化,可以在1年内再次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所以如果你现在已满足鉴定条件,就可以先去申请鉴定,因为鉴定结论并不是一次性的,以后若有变化还可以再次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重新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我们公司以前有一名员工发生工伤后起始的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比较低,后来伤情又严重了,继续进行了治疗,再次去申请鉴定,结论是伤残等级变高。这样的情况单位是需要按照后来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给予补偿的。
当然,如果外界条件不允许,劳动能力鉴定确实需要一年后再做的,也不用担心,这个不影响法律上对工伤员工的权益保护。只是你需要把现有的所有工伤诊疗资料、发票,工伤认定书等相关文件都保存好以便鉴定时需要,另外有一些工伤待遇要一并延后到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再享受。
最后,希望早日康复。
5. 十年前工伤十级现在离职还能申请工伤医疗补助金吗和工伤就业金吗?
我国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至目前仍然生效,也就是说,在这期间发生的工伤都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工伤,首先你要确认以下几点:第一:用人单位是否有依法为你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标准全额缴交,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为你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有依照法定程序为你申报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资料给到当地的社保部门,社保部门在受理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社保的工作流程,会在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会书面通知你和你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工伤医疗结束后,是否有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级别的鉴定结果一般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是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补偿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送达会书面通知你和你单位。
请注意:如果因为你个人的原因,比如拒绝治疗或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是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的。
职工在工伤期间,可以根据享受两部分的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参考以下:
工伤医疗终结后,职工还可享受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可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过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主要是7-10级伤残),根据以下规定享受工伤补偿待遇:
如果工伤职位未达伤残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待遇(见之前的工伤医疗待遇图),如果伤残鉴定在1-6级,还多一部分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在此不做赘述。
根据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简介,题主若是依法进行工伤申请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十级的标准可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和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两部分,其中: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的相关费用,社保和用人单位各承担相关部分,在工伤结束后全部支付。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在工伤结束后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社保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也就是说,题主所说的需要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社保社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公司支付,这两笔费用都是在离职时支付的,并不受时间限制。
另外,支付的工资标准,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本人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发面的争议,可参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6. 工伤鉴定后还有停工留薪期吗?
工伤鉴定后,是否继续享有停工留薪期,从通俗易懂的语法讲解,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工伤鉴定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工伤待遇!
(2)工伤鉴定,虽有伤残,但仍具备劳动能力的,可以继续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如超出,需出具市级鉴定资质医院的继续休养的证明。
(3)其他需要继续休养或治疗的,属于工伤治疗未完成,尚未进入休养阶段,是不具备工伤鉴定条件的,所以,不属于该问题回答的范畴。
7. 用人单位需要再赔偿吗?
看情况啊,看你单位有没有正常连续缴社保,有没有30日内给你申请工伤认定。如果都有,那么大部分待遇都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你,单位就是要垫付医疗费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如果没有,那么单位就要支付给你一部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总之待遇是不可能双重享受的,哪有这么好的事,除非你单位待遇特别好。